用户名: 密码:注册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
我要咨询我要聘请
服务指南
我们的客户
当前位置: 首页>> 其他 >> 法律新闻 >> 关于本市人社领域涉及2019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本市人社领域涉及2019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阅读次数:1570  发表时间:2020-07-02 11:49:21

按照国家要求,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目前,统计部门已经公布2019年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14962元/年(9580元/月)。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本市经济社会的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本市社保缴费基数将继续按照三年过渡到位的方案确定,2020年7月1日起,以9339元/月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参考水平,将上限调整为28017元/月;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维持4927元/月

2020年7月1日起,本市人才引进政策中涉及“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事项,参考水平调整至9339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