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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的特殊规定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的特殊规定 由各区(浦东新区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除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9622020年05月18日

  •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受理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70842012年03月29日

  • 人事争议仲裁诉讼特别规定
    一、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范围:(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6582012年03月29日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9712012年03月29日

  • 外籍员工劳动争议特别规定
    一、外国籍员工就业特别规定:1、外国籍员工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50032012年03月29日

  •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的责任,但是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需要更多帮助,可以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处理。

    54002012年03月29日

  • 船员劳动争议处理特别规定
    1、船员的定义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54532008年06月13日

  •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操作指南
    1、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60422008年05月28日

  • 飞行员劳动争议案专题服务
    服务说明: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业致力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成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数千件,许多成功案例在《劳动报》、《上海法治报》、《上海星期三》、《东方早报》、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中国劳动争议网、上海劳动法律顾问网等多家媒体上相继刊登。

    63522008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