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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中的公房分割问题
    涉及到房改公房的分割,有三个问题,1、关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以上市交易的公房的分割。一般私房流转是依据民法原理进行交易,司法实践中比较好处理。

    12202017年11月09日

  • 共有住房的分户及承租人的变更
    一、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要求分列租赁户名,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人应予同意:(一)分户各方有本处常住户口,经济上已分开独立生活的。(二)房屋可以分间单独使用,分户后不致造成居住困难(单位出具证明负责解决居住困难的除外)和使用困难的。(三)无欠租的。原始设计为一户使用的新工房,原则上不拆套分户。申请分户的各方及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分户的,应订立书面协议。

    18602017年03月16日

  • 公房的使用管理及注意事项
    一、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对必须改变使用性质的,须报经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二、对新建公有房屋和调配空出的公有房屋,有关单位应及时分配使用。超出保留使用期限的空关公有房屋,按市政府规定处理。搬迁单位的原有公有房屋和土地,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使用要求后,由市房管局、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调整使用。

    15172017年03月16日

  • 公房的修缮和维护注意事项
    一、公有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应定期检查,维护房屋的结构、设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二、公有房屋修缮标准,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厂房、仓库、码头、车站等专用公有房屋的修缮,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三、所有人维修公有房屋,应向使用人公布修缮计划和服务守则,并认真执行。使用人应予配合。因所有人未按期完成维修任务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各自应承担经济责任。

    16092017年03月16日

  • 公房的产业及施工管理
    一、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不得从事其他有碍房屋安全、影响居住环境的活动。拆除公有房屋,按本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执行。二、对公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的,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办理。

    15302017年03月16日

  • 公房的租赁管理
    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持有关房屋调配证明和身份证件。一、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公有居住房屋,应办理租赁手续,建立租赁关系。二、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有居住房屋的租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公有非居住房屋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15552017年03月16日

  • 公房的权证种类及管理
    一、公有房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禁止涂改、伪造房屋权证。二、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件,向市、区、县房屋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公有房屋应由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17372017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