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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能要求其女儿及前妻从赠与的房屋里迁出吗

阅读次数:1631  发表时间:2019-12-31 15:29:20

      本案赵某代理律师:俞敏律师/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3年9月1日,赵某和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赵某和周末自愿离婚,赵某和周某的女儿小卉随周某共同生活2、赵某将婚前财产坐落于闵行区某小区的房屋(以下简称所涉房屋)中50%产权赠与小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赵某清偿,房屋贷款清偿完毕后一个月内赵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该房屋的贷款期限自200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3、双方婚后财产坐落于成都某小区的房屋产权归周某所有并由周某使用。

调解离婚后,周某及小卉就居住在所涉房屋内,赵某多次上门要求他们搬离均遭到拒绝。由于赵某和周某已经离婚,居住在同一房屋内有诸多不便,无奈之下,赵某只好到外面租房子居住。2018年10月5日,赵某因为上门要求周某带女儿搬出还遭到周某及其家属的殴打。

2019年7月1日,赵某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周某及其小卉搬出所涉房屋,并表达了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是周某仍未予理睬,无奈之下,赵某只好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及其小卉搬离所涉房屋。

   开庭当天,周某及其小卉均未到庭,只提交了一份书面答辩状称:涉案房屋已经在2013年法院的调解书中明确了一半产权归其女儿小卉所有,小卉当然有权使用所涉房屋,周某是其小卉的法定监护人,居住使用是为了照顾女儿的生活,并无不妥。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赵某要求周某及其女儿小卉迁出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因而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请。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到离婚纠纷中房屋产权赠与及居住权的案件,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离婚调解书中明确了房屋产权赠与,接受赠与者是否立即享有居住权?

本案中的赵某自愿将婚前房屋50%的产权赠与给其女儿小卉,并约定在房屋贷款清偿完毕后一个月内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房屋贷款需要到2021年12月1日才清偿完毕。那么小卉是否有权居住在该房屋内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的赠与,产权变更后赠与才生效。也就是说小卉所拥有所涉房屋的50%的产权是附期限的,只有等时间到了才能享有产权和居住权,在拥有产权之前,周某及小卉居住在该房屋内是对赵某的房屋产权及使用权的侵害。

2、女儿小卉的抚养权归周某,赵某是否有义务安排小卉的生活居住?

虽然赵某依然是其女儿小卉的法定监护人,但是由于赵某和周某已经离婚,女儿的抚养权也归周某,周某有义务安排其女儿小卉及其本人的生活居住,而不得以照顾小卉的生活为由而占用目前产权仍然属于赵某的所涉房屋,因此法院判决支持赵某要求周某及其女儿迁出所涉房屋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