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3820 发表时间:2008-05-28 09:38:55
《劳动合同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裁员的规定,强调了民主程序的必要性,要求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也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对优先留用人员和重新招用员工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作了明确的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