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张叶 | 问询时间: | 2009-02-09 17:19:24 |
咨询标题: | 关于公司解散的补偿金问题 | ||
咨询内容: | 去年11月初和公司签了三年劳动合同,没有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写了试用期三个月包含在三年内。到期转正时,老板和我面谈找了很多借口最后说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当时觉得奇怪因为自己的工作没有错误或任何不胜任,最后答应了,都是口头上的,没有书面。 现在在延长期内,得知公司上海分部马上解散了,我明白了,因为这个原因才无中生有找借口延长我试用期。 请问: 1.没有任何书面文件或我的签字,延长一个月试用期作数么?我否认呢? 2.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得到公司解散的遣散补偿金么? 谢谢! |
律师: | 俞敏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2-09 00:00:00 |
回复内容: | 延长一个月试用期是违法行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给你一个月的工资的赔偿金。 公司解散要支付给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