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马晓慧 | 问询时间: | 2009-01-31 18:17:39 |
咨询标题: | 未签劳动合同下在上班第二天受伤 | ||
咨询内容: | 我是一名外地打工者,于08年12月6日面试进入一家私营水果贸易公司做文员,工作内容是统计每日营收账目兼带催收款项,当时约定在8日签定劳动合同,但是从7日起就开始上班,在8日下午老板安排搬货时左腿不幸摔伤,后由老板娘陪同到医院急诊,挂号时老板娘用她的姓名为我挂的号,医生诊断为左侧胫腓骨远端骨折,建议开刀或石膏治疗,说是开刀比石膏的后遗症小些,最后采取石膏治疗后回住所养病! 后来因为老板说他忙,让我自己去医院,医疗费他给我报销,就由朋友陪同前往医院复查看病,伤后六周左右朋友陪我去医院拆石膏,在我打电话一再坚持下,老板娘于当天也到达了医院,医生为我拆石膏后说我现在不能行走,在借助拐杖的作用力下可以脚后跟着地慢慢尝试无负荷康复训练,到不用拐杖行走大概还需六周时间,对于可能产生的后遗症医生说暂时说不准,因人而异,不过没有以前行动自如是肯定的,老板娘支付了当天的医疗费并报销了原来的医疗费单据. 请问像我这样在没签劳动合同却在上班第二天受伤,首次去医院时病历上用的是老板娘的姓名,受伤后的生活完全靠朋友照顾,老板除支付医疗费外,还应支付哪些费用?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1-31 00:00:00 |
回复内容: | 你的情况属于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后再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具体赔偿金额要根据工伤等级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