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袁洁 | 问询时间: | 2009-01-07 14:14:19 |
咨询标题: | 经济补偿 | ||
咨询内容: | 我是08年的6月份到新公司开始工作的,公司领导说试用期两个月也有谈到工资奖金,(奖金按季度发放)到8月份开始和我签劳动合同,但只签到08年的12月31日,说是公司规定都是要从年头开始签到年尾的。在工作期间本来说有的奖金也借口说因公司客户的费用未结清所以没有发放。到了08年的12月30日快下班的时候 通知我说不和我续签合同了,让我当天交接,31日就不用去上班了。 我想请问下,如此的做法合不合法,我是否能拿到劳动法里所说的 经济补偿?如果可以拿到的话,是拿一个月的还是半个月的?另外我是否有权要求发放我的奖金?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1-07 00:00:00 |
回复内容: | 不续签合同,你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奖金按照约定,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约定发放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