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顾峰 | 问询时间: | 2008-12-26 18:07:17 |
咨询标题: | 咨询 | ||
咨询内容: | 本市宾馆女职工朱凤,在合同期内2007年11约1日怀孕满7个月半时,宾馆安排其上了一天夜班。做夜班后第八天,朱某感到腹痛,结果在该市妇婴保健院做了引产手术,分娩出一死婴。手术后宾馆给予其90天的产假。 产假满后,朱某向宾馆提出3个要求:1、所生死婴是在上班所致,宾馆应赔偿本人经济损失2万元 2、同意本人调科室工作 3、如前两项要求无法答应,本人将继续休息,直到本人第二次怀孕后在上班。宾馆对朱某提出要求均为答应。之后,朱某一直在家休息。宾馆多次派劳资、工会、部门经理等人去朱某做工作劝其上班(有书面记录)但朱某仍不上班。一个月后,宾馆以朱某经教育无效,连续矿工30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于2008年3约20日作出其接触劳动合同的决定。 对此朱某不服,经过多次与企业交涉无果,遂于当月28日向企业所在劳动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仲裁裁决撤销被申诉人结束其劳动合同的决定、满足其上述要求并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次全部仲裁费。 自里案受理后,仲裁庭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同时经过市妇婴保健院诊断确认:朱某分娩的死婴系脐绕颈,属于生理现象,与上夜班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
律师: | 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12-27 00:00:00 |
回复内容: | 解除行为是否合法,要看贵司是否有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处理。详情致电李军律师面谈,021-63037090,13611714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