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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咨 询 人:卢忠韵 问询时间:2008-12-19 23:10:37
咨询标题:竞业限制赔偿
咨询内容:律师,您好! 我与原单位签有保密协议包含以下条款: 5 离职 5.1 略 5.2 略 5.3 员工离职后,在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2年内不得到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业务,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曾实施过以及和现行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工作,不得参与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合作相同或类似之项目。用人单位应于员工正式离职后的24个月内在每月的日按月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员工前一年度工资总额的二十四分之一的金额作为经济补偿。 5.4 用人单位有权提前30天通知员工在本协议第5.3条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相应地,用人单位无须根据本协议第5.3条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员工前一年度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 现因我在试用期内(已试用2个月),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解约当日据上述5.4条款通知解除竞业限制而不用承担支付我前一年度的工资补偿。 我认为单位应在解约前30天通知我,而不是解约当日通知,是已5.3条款仍然成立。请律师给予咨询解答。 谢谢! 卢忠韵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08-12-21 00:00:00
回复内容:试用期内单位若能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话,单位可以立即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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