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 你好。
我于2007年10月8日加入某私营猎头公司,2008年1月时,公司更换所在外服,我们与四达重新签约。当时劳动合同只签了一份。
2008年9月28日,我与老板沟通后递交书面辞函,在沟通期间,我表示希望可以尽早离职,老板表示在交接完成后可以商量。2008年10月6日,HR(同时也是我汇报的顾问)在确认我交接完成后,向外服写email说明10月7日为我在公司服务的最后一天,并着手准备劳动手册敲章事宜。而10月7日我离职当日,老板大怒说未经批准,随即向公司宣布我是被解职的(他用的词是terminated)。之后也没有正式通知我继续上班。
10月11日,我却顺利拿到我的劳动手册和退工单。
我尚有5.5天年假未用掉。在10月底时,我拿到了我10月份工作的2+5.5天(年假)的工资。
之前做的项目奖金(也就是我说的佣金)我们都是在每个季度末发一半,然后年底结另一半,我就很耐心的等到11月中旬,结果老板发了个邮件给算佣金的同事,说我不能拿。后来我去催佣金的时候老板说我不遵守纸面承诺,不能给我佣金。那个同事已将我本季度应得的佣金数目发至我的邮箱。
另,老板按上海最低基数交的社会保险。
问题:
1,我到底是自己辞职的还是被解职的?如果是被解职的话我是不是应该多得一个月的工资?年假的5.5天是不是应该得到3倍赔付?
2,我应当拥有哪些证据,才能证明我应得的佣金?
3,我可否要求或举报社会保险金的问题?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