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王效力 | 问询时间: | 2008-12-05 13:24:50 |
咨询标题: | 谁来支付补偿金 | ||
咨询内容: | 原酒店8月份和出资方同改造经营,由于原酒店资金不到位而造成拖欠员工工资2个月(8--9月),本人10月6日离职申请仲裁,双方调解补偿4000元11月30日到期支付,由于到期未付本人到酒店交涉(原酒店领导己全撒离),可出资方讲:现在酒店已全出资接收与原酒店无关联,这笔补偿金应由原酒店支付,可本人提出:(一)补偿金是在双方出资期拖欠工资造成的(二)目前酒店未作任何工商注册.变更,那还是出资方,就要承担债权.债务责任.可出资方就是不原支付这笔补偿金 请问律师 如到法院申请支付令给出资方能有法律效力吗? 谢谢回复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12-05 00:00:00 |
回复内容: | 应该由现接管的出资方承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