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戴怀阔 | 问询时间: | 2008-12-04 15:17:44 |
咨询标题: | 劳动合同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 ||
咨询内容: | 律师:您好! 我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一家事业单位连续工作了20多年。今年6月,我提出和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可单位说不但不能签就连固定期限合同也不能签了,其理由是在事业单位,外来务工人员(我不是在编的)不能直接同单位签合同,而是委托劳务机构和单位签,劳动者再和劳务机构签定才行。由于对劳动法的一些细节还不太清楚;所以只好按单位要求签定了两年合同,现在因为种种原因,我不想再继续做下去,故想咨询以下几个问题,恳请律师能给予解答: 1、在事业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真的不能直接签定劳动合同吗?(包括无固定) 2、如果我现在主动辞职,能否提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可以,补偿金的期限应该怎样计算? 谢谢! |
律师: | 温明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12-04 00:00:00 |
回复内容: | 主动辞职没有补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在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说法错误。你后期签的两年是和谁签订的?如果是事业单位,你可以主张签订无固定期。但必须证明你主张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