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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赵志敏 问询时间:2008-12-04 12:00:55
咨询标题:关于加班工资
咨询内容:我单位与一名外劳力在07年8月-08年2月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工资1500元,同时合同上写明单位实行40小时工时制。但工资条上显示为基本工资1100元+加班工资400元。因为在上班前和该员工口头约定每周工作48小时,其中40小时为标准工时制,8小时为加班。08年3月后签新合同就没问题了。员工现辞职要追索07.8-08.2的加班工资。问:1.是否应当给 2.他的要求过仲裁/法院的时效吗?

律师:温明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08-12-04 00:00:00
回复内容:没过时效,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要看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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