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赵志敏 | 问询时间: | 2008-12-04 12:00:55 |
咨询标题: | 关于加班工资 | ||
咨询内容: | 我单位与一名外劳力在07年8月-08年2月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工资1500元,同时合同上写明单位实行40小时工时制。但工资条上显示为基本工资1100元+加班工资400元。因为在上班前和该员工口头约定每周工作48小时,其中40小时为标准工时制,8小时为加班。08年3月后签新合同就没问题了。员工现辞职要追索07.8-08.2的加班工资。问:1.是否应当给 2.他的要求过仲裁/法院的时效吗? |
律师: | 温明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12-04 00:00:00 |
回复内容: | 没过时效,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要看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