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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张浩 问询时间:2008-11-28 14:47:05
咨询标题:劳动维权,追回加班工资!
咨询内容: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户口所在地): 甲方根据用工需要,招收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甲、乙双方按照《上海市合同条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劳动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 劳动合同期限从 2008 年 5 月 16 日起,至 2011 年 5 月 15 日止;试用叁月。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如需续签,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办理续订手续。 2 在试用期内,甲方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隐瞒疾病、视力、文化、品德等),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安排乙方工作岗位 外贸 。如单位因工作需要变动乙方工作时,乙方应当服从。 2 乙方应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第三条 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1 甲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乙方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所需的生产工具以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 乙方在合同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按本市的有关标准执行处理。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在单位工作期间,工作时间和国家规定的有薪假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单休制。 第五条 劳动报酬 甲方对乙方工资报酬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试用期内每月工资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 2000.00 元,由甲方在每月20日前发放,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 第六条 劳动纪律 1 乙方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 2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思想政治、安全生产、法纪法规教育,积极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解决合同规定 1 合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否则必须负违约的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不超过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总额。 2 甲方为乙方在合同期间出资进行任何技能培训的,且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将培训费和误工费按甲方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比例赔偿损失。 3 但有下列行

律师: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08-11-28 00:00:00
回复内容: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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