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马佳欣 | 问询时间: | 2008-11-27 22:21:52 |
咨询标题: | 劳动纠纷求助 | ||
咨询内容: | 我原来是A公司下属一工厂的员工。80年代国家刚开始实施劳动合同制时曾和该工厂签订过劳动合同。90年代中期,A公司和外资成立了合资公司B,我作为中方代表至B公司任职,派遣书上写明派遣时间是3年,工资由B公司发,但档案还留在A公司。四金由A公司代缴(有书面凭证写明“你单位员工xx社会保险由我公司代缴”) 我在B公司工作10年。在此期间,B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也未与我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现在,A公司陆续把股份卖出,因此B公司通知我不再有我的职位,要求我回到A公司。而A公司则以没有工作岗位为由,要把我放到所谓“人才中心”,没有职位,每月发放最低工资缴纳最低标准的四金。 这种情况我可以索赔吗?如何索赔? |
律师: | 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11-27 00:00:00 |
回复内容: | 若未签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建议预约当面咨询律师。 李军律师021-63037090,13611714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