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lhh | 问询时间: | 2008-11-15 17:40:40 |
咨询标题: | 公司以不胜任为由解除合同 | ||
咨询内容: | 我是从2006年12月到这家公司,2007年12月签了第二次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今年9月25日,公司已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接触与我的劳动关系,现我已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经济赔偿5个月工资及在此工作期间的加班费。请问就上述两个申请要求我该提供哪些证明资料?请帮详细解答。 |
律师: | 徐智强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11-15 00:00:00 |
回复内容: | 对于公共不能胜任工作的举证责任在单位。员工要求加班则需要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明。 咨询电话:13818801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