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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lhh 问询时间:2008-11-15 17:40:40
咨询标题:公司以不胜任为由解除合同
咨询内容:我是从2006年12月到这家公司,2007年12月签了第二次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今年9月25日,公司已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接触与我的劳动关系,现我已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经济赔偿5个月工资及在此工作期间的加班费。请问就上述两个申请要求我该提供哪些证明资料?请帮详细解答。

律师:徐智强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08-11-15 00:00:00
回复内容:对于公共不能胜任工作的举证责任在单位。员工要求加班则需要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明。 咨询电话:138188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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