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陈廷恒 | 问询时间: | 2008-11-03 14:24:45 |
咨询标题: | 谁来帮我 | ||
咨询内容: | 我是替我父亲咨询的,他1981年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于2006年满退休的年纪而回家,进单位时签了《农村投递代办合同》签了这合同,单位说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拒绝他以退休来办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签了代办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了吗?1999年,他由代办工转为劳务工,之后,还在原来的工作岗位服务,他的工龄是不是可以累计,根据劳动发实施条例,连续工作10年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务合同有特殊的规定,他符合条件吗?个人在单位贡献25年之久,临近退休,可否有一定的补偿或者享受一定的待遇?从1999年开始,他和单位签了劳务合同后,单位帮他交了13个月的大城镇保险之后改为农保,直到小城镇保险的实施,又帮他交了小城镇保险,这样合理吗? |
律师: | 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11-03 00:00:00 |
回复内容: | 问题比较复杂,建议预约律师面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