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谷立兵 | 问询时间: | 2008-10-29 16:07:47 |
咨询标题: | 劳动争议 | ||
咨询内容: | 我今年九月10 日进一家公司,在10月24日下午17点30分公司依“技能不佳,工作态度,配合态度不佳”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在其工作期间加班费是1:1的支付的.在其期间也没有对我进行技能方面的所为的考核。我想公司要求陪付一月的工资,补付加班费。被公司拒绝。 |
律师: | 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10-29 00:00:00 |
回复内容: | 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选择恢复可获得更多赔偿,详情来电预约面谈。63037090,13611714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