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李先生 | 问询时间: | 2008-10-28 16:24:01 |
咨询标题: | 我能否获得我的补偿 | ||
咨询内容: | 我08年8月15号那天,因为和厂里的上司领导开了一个玩笑(厂部却认为事情重大),就是用矿泉水装了点热水(40—50度)在午休的时候倒到领导的脸上,就一点,她马上报了警,警察过来说这样的事情他们第一次碰到。最后警察把我带走了,她去看医生,我在派出所呆了一天一夜,精神受到了刺激,第二天单位厂长来说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叫我不要到厂里上班了。我不愿意,坚持去厂里,可是厂里现在厂门都不让我进去,这样闹了好几天,最后厂里打电话给我姐叫我姐把我带回去。我姐才知道我的情况。我到我姐那里后,我姐看我精神有点不对,就把我送到上海心里卫生中心,医生觉得我现在先看病,看好了病比什么都好。我已经向闵行区劳动仲裁提交了申请,并且已经受理。定于下月中旬开庭。 请问:1.因为我在厂里做了3年多,能否要求补偿3个半月的工资。或者双倍补偿。 2.我的医生处方或者门诊记录能否作为证据提交申请,我的医疗费能否要求厂方报销,或者要求医疗补助。能够补助我多少? 3.我离厂已经2个多月了,这两个多月的生活费能否要求厂方补给我或者是按照我的工资算给我。 |
律师: | 温明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10-28 00:00:00 |
回复内容: | 1、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充分的理由,若没有理由则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2、医生处方你想证明什么?没有实质意义。不能要求报销。 3、如果你诉请的是恢复和厂的劳动关系则你可以主张恢复期间的工资,若诉请的是补偿则不能主张解除后的生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