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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许晨民 问询时间:2008-10-23 16:27:39
咨询标题:劳动法
咨询内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那我08年7月提出辞职,可以前推12个月,将087年1月收到的07年第13个月双薪和07年年终奖金和07.8-08.7正常工资全部算入总和后再平均算月工资吗?

律师: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08-10-23 00:00:00
回复内容:从条文字面去理解,可以这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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