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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许晨民 问询时间:2008-10-23 16:22:03
咨询标题:劳动法咨询
咨询内容:带薪年休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请问是否只适用单位提出解除合同,不适用职工主动辞职吗?

律师: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08-10-23 00:00:00
回复内容:应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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