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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咨询律师>> 咨询列表>> 请教人身损害赔偿
咨 询 人:刘君 问询时间:2008-10-18 19:49:32
咨询标题:请教人身损害赔偿
咨询内容:!我是一个法律学习者,我遇到这样一个特殊的案子,我学艺不深,不知道怎么办?望不吝赐教! 在宁波的一个加工公司的经理(也是法定代表人)到上海以本公司的名义分包了一个建筑工地的部分工程,在承包后在上海招用了一群农民工干活,农民工因工作受伤了,现在,农民工问我要最大努力能维护他的权利,我首先想到的是工伤,但有一想,该经理(农民工都叫他老板)没给买保险,又没通过正式途径招工,又没告诉他是单位经理和以单位承包的(工地没该公司名字和办公室,老板就不知道住在哪里),且该老板亲自安排指挥,亲自告诉他们报酬,我想到了雇佣关系,且如赔偿又对民工有利,但如果对方拿出以单位名义与总承包方的承包合同来对抗以工伤对待,以雇佣关系认定成立吗?是单位雇工还是个人雇工,我们经常遇到的是个人雇工,个人雇工成立吗?假如是单位雇工,适用<;<;赔偿解释>;>;第11条雇佣关系吗? 谢谢 还有 一个问题是,在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中,对"18到60岁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具体认定,我不知道是以什么标准,假如被抚养人55岁了,是种地的农民, 身体健壮,该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吗? 我查了一下网上的资料,有的说有,有的说要身代残丧失劳动能力才有,有的说60岁才有,我认为应该有才对,但法律有没具体的规定,有的认为一退休年龄50,55和60岁来认定,我不知道现在是怎么一个认定标准,请指教,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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