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胡亚雷斯 | 问询时间: | 2008-06-23 15:46:41 |
咨询标题: | 劳动合同终止维权 | ||
咨询内容: | 我现在所在的公司法人代表在上海有一家公司,苏州园区有一家公司,但两家公司是分别注册不同名称。现在上海公司月底关门,目前还未销号,但所有员工的合同都要终止。我是去年6月到今年6月的合同到期,没有续签,我仍在公司做。但从今年3月公司将我调职至苏州,签订了一份协议,到苏州的6个月内不辞职,则可获津贴10000元。但员工关系和四金仍然在上海。现在公司欲将我的合同终止,并且希望我与苏州公司签订新合同,但四金委托上海某机构代为交。公司称我的合同是去年签订,终止合同不涉及赔偿。我想询问,若我不和苏州公司签订合同,如何维权? |
律师: | 温明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06-23 00:00:00 |
回复内容: | 上海公司注销,则与你的劳动关系解除,应当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去苏州工作属于劳务派遣关系,建议电话咨询讲明详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