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张俊 | 问询时间: | 2015-06-11 14:37:49 |
咨询标题: | 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赔偿 | ||
咨询内容: | 我是2006年5月23号进入该公司. 分别签订的合同:2006年5月23-2007年5月22 2007年5月23-2008年5月22 然后在2008年1月3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有效期2007年5月23-2010年5月22, 之后又在2010年10月12号续签了合同,有效期2010年5月23-2013年5月22. 再在2013年4月15号第三次续签合同,有效期2013年5月23-2016年5月22. 按照新的劳动法规定,第三次续签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现在可以要求公司 支付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之日起到现在的双倍工资差额吗?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5-06-11 14:43:54 |
回复内容: | 不可以,已经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