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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唐金莲 问询时间:2011-12-17 10:03:24
咨询标题:经济补偿
咨询内容:我于2005年2月进公司做会计,现月工资1.6万.当时公司已有小金库的帐,里面包括进口废皮及其他废品,但我没有全部复印,我跟总经理口头提出:这样做是违反会计法,是不能做的,总经理说:这是法人的意思.法人将法人章及公章全部交由我保管使用,一切都必须听我指挥,你要在此公司上班,就必须无条件服从,所以我为了工作,只能遵照执行.2008年公司因发展需要,在奉城购买了厂房,搬厂时已给经济补偿.今年8月总经理被公司解聘,接着在今年11月22日解聘我们财务人员,理由是做二本帐,且跟我们说:你们是违法解聘,可以不给经济补偿,我们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望解答.万分感谢!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11-12-17 00:00:00
回复内容:做二本帐是公司的行为,不应该由你们财务人员承担责任;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建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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