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唐金莲 | 问询时间: | 2011-12-17 10:03:24 |
咨询标题: | 经济补偿 | ||
咨询内容: | 我于2005年2月进公司做会计,现月工资1.6万.当时公司已有小金库的帐,里面包括进口废皮及其他废品,但我没有全部复印,我跟总经理口头提出:这样做是违反会计法,是不能做的,总经理说:这是法人的意思.法人将法人章及公章全部交由我保管使用,一切都必须听我指挥,你要在此公司上班,就必须无条件服从,所以我为了工作,只能遵照执行.2008年公司因发展需要,在奉城购买了厂房,搬厂时已给经济补偿.今年8月总经理被公司解聘,接着在今年11月22日解聘我们财务人员,理由是做二本帐,且跟我们说:你们是违法解聘,可以不给经济补偿,我们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望解答.万分感谢!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1-12-17 00:00:00 |
回复内容: | 做二本帐是公司的行为,不应该由你们财务人员承担责任;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建议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