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Emily | 问询时间: | 2011-11-29 12:55:33 |
咨询标题: | 哺乳假期间被解除合同是否可索赔 | ||
咨询内容: | 本人为上海户籍。2006年就职于外地一家外资企业驻上海办事处(但合同上未注明工作地点)。2009年该办事处撤销后即在家工作至今。2011年生孩子,哺乳假期间,公司以撤销上海业务和本人拒赴公司(外地)工作为由,并称因合同上未注明工作地点要求解除合同,无赔付。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请求赔偿,可以的话,最多可以要求多少赔付。谢谢。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1-11-29 00:00:00 |
回复内容: |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工龄从你进入公司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