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李皎如 | 问询时间: | 2011-01-04 21:58:56 |
咨询标题: | 还我超时工时 | ||
咨询内容: | 我是国营超市收银员,03年5月进单位实行的是每月做167个小时的制度(综合工时),在03年到08年期间,企业要求我们凡遇到国定假日的月份除去国定假日当天所做的工时外,要补足167个小时,这样有国定假日的月份我们的工时就超出167个小时,超出的工时不予支付报酬,也不安排轮休。请问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我如何维权? |
律师: | 温明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1-01-05 00:00:00 |
回复内容: | 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