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徐小姐 | 问询时间: | 2010-06-10 00:50:27 |
咨询标题: | 试用期2个月,但在一个月时被解职 | ||
咨询内容: | 我今年初被一个世界500强企业录用 合同是和第三方外服签的,合同期2年,试用期2个月,今年3月中入职,在试用期满一个月时被口头通知不符合该工作岗位要求要求马上离职,但公司仍然支付一个月的入职奖金,该奖金是在公司英文录用协议上说明在录用30天之内支付的,公司经理还要我自己写了辞职报告,但该辞职报告时并非本人真实意愿下写的。 公司解聘,并未出具任何书面说明,口头也只说了一句不符合职位要求。 请问,现在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是否还在有效地时间范围内。本人4月中离职,谢谢!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10-06-10 00:00:00 |
回复内容: | 没有超过时效,但你自己写了辞职报告的话则很难主张到经济补偿,除非你能证明是被迫所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