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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咨 询 人:张先生 问询时间:2009-11-28 15:25:19
咨询标题:法律求助(劳动纠纷)
咨询内容:我与一家外资企业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职务是销售经理,平时每个月工资是5000元,如果完成了年销售指标年终再多发我八个月的工资及相关提成。已经工作了五个多月,老板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聘我,而且不肯和我签订解除合同并让我立即走人。我知道这是违反劳动法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我有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非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我拒绝了他的解聘要求。但老板拿走我的工作电脑并安排其他员工在我原来的座位上办公,甚至让其他员工阻挡我进入厂区。上周五老板在公司大门口张贴了两张布告,一是给我的解聘书,二是不许我进入公司的申明。对于这种不合法行为我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能否诉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诉求对方补足我另外八个月的工资以及劳动法规定的相关经济补偿?望不吝赐教,谢谢! 联系电话:15312602969 电子邮箱:zws0588@163.com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09-11-30 00:00:00
回复内容: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如按照约定完成了年销售指标,你可以要求补足另外8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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