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贾晓君 | 问询时间: | 2009-09-20 13:58:52 |
咨询标题: | 关于劳动合同 | ||
咨询内容: | 我的劳动合同是和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公司签订的,据我查询应属于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和我面试时谈的基本工资是税后人民币5,500元,但是口头录用,为签定任何其他协议,因为试用期工资是80%,所以劳动合同上是5382.35元,我当时就签了,现在过了10个月和公司提出,另外由于工作内容有所增加,我正在和工资提出协议加薪。 请问,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按税后工资的税前工资缴纳4金,如果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决出合同是否合法。 |
律师: | 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9-21 00:00:00 |
回复内容: | 当年进入公司的缴费基数应以首月全月工资为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