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陈国栋 | 问询时间: | 2008-07-14 11:20:02 |
咨询标题: | 关于续签和赔偿的问题 | ||
咨询内容: | 我去年同公司签订一年零二十天的劳动合同[2007年6月10日-2008年6月30日]。到期后,在2007年7月11日,公司口头通知我希望知道我的续签意向。 由于公司效益和前景都不好,我不想续签。公司表示不续签的话没有任何赔偿金,续签的话也只是一份2个月的短期合同。两种做法我都不接受,我希望公司主动解除合同,我可以获得一定赔偿。我便签了一份公司提出的一个月后离职的协议[2007年8月10日]。 事后我感觉这个做法欠妥,但由于对劳动法不甚了解,所以律师指教。请问: 1)我合同过期多日后,是否可以认为合同已经自动续签? 2)我签的那份一个月后的离职协议是否损失了自己应得的利益? 3)怎样才能获得合理的经济赔偿,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
律师: | 李军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8-07-14 00:00:00 |
回复内容: | 如果是你提出离职,没有补偿;即使是已续签,合同期内,员工仍有权提出辞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