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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

咨 询 人:lina 问询时间:2008-07-13 09:14:57
咨询标题:生小孩原因,公司想解除劳工合同
咨询内容: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台资金融理财企业工作,我是2007年12月5日进这家单位的,因为怀孕,2008年11月20日提前请假回家修养,小孩子1月22日出生,于4月23日继续请了三个月的哺乳假,打算7月 23日回公司上班(请假是电话本人提前联系好,经人事和部门经理同意,让家人去代填一下假条就可以.家人于当天带去喜蛋和小孩子出生证明,接待的是公司人事部门小姐,假条都准 备好了,和我在公司的档案资料都装在同一个纸袋里,她打电话问总经理要不要家人进去见总经理,总经理电话意思让家人直接填好假条就可以了.说这么多,我是想证明公司上下都已 经知道并同意我这个请假的). 这两天公司人事电话通知我不要去上班.理由是:先说请哺乳假时间点有问题,4月22日已经过了时间了,但是我在3月份已经电话和公司商量好了;后说因为不是本人去请的,公司现在 还没有批假条;现在又说公司没有请哺乳假这样时长的先例,公司都是年轻女孩子,对公司以后的影响不好.因为我们是做业务的,平时假就不好请.记得我第一次去医院产检,从早上排 队到下午3点才接受检查完了,部门女经理居然让我下午还必须坐上一个多小时的车去公司上班;就在得知我刚怀孕的时候,一次星期天中午,部门组织去公园玩,我也必须得去,不能 不去,这样的事情太多了。并且怀孕初期,上面的劝我辞职,给我施加压力.后来因为我业绩还不错,并且加上我的努力保持和同事的关系,才能在公司留了下来.我觉得这样的公司太没 道理了,现在也没想在那继续上班,只想讨一个说法,您能帮帮我分析一下,公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吗,我想获得自己的赔偿金,请问我该怎么做呢.谢谢!

律师:徐智强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08-07-13 00:00:00
回复内容:在“三期”内单位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除非有法定理由。若单位违法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至“三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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