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李德明 | 问询时间: | 2009-05-13 09:52:41 |
咨询标题: | 关于公司裁员补偿 | ||
咨询内容: |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的问题,我是2008年7月进入公司的,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薪水2500元,补贴1000元,补贴每月需拿1000元发票去财务领钱。2009年1月,我的工资从原有的2800元调整至3912元,就是将原来的1000元补贴算到工资里。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裁员,在多支付本人一个月薪水的栏中,仅是2733元。人事部门解释这个数字是我上一年的平均工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而我已经在解除劳动关系书上签字了,如果公司的行为不合理,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谢谢 |
律师: | 温明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5-13 00:00:00 |
回复内容: | 合理,签字代表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