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张晓萍 | 问询时间: | 2009-05-03 22:26:00 |
咨询标题: | 请问补缴社会保险金和支付失业补偿金的问题 | ||
咨询内容: | 本人是失业人员,自2004年2月进入国营企业物业公司,做居民小区门卫,做到2007年12月底,当中签过两次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帮我缴社会保险金,我一共做了三年零十一个月。 请问社会保险金企业能补足缴三年零十一个月吗? 听说失业人员企业缴了社会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有一个月的补偿金,我能补足四个月的补偿金吗?如果能补偿,是否按照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算? 我们门卫是做二休二,12个小时一班,一个早班一个晚斑,按国家规定,每月工作时间168小时,我现在每个月做180小时,每个月超了12个小时,这超时费企业应该补给我们工资吗?应该怎么算呢?能补足2004.2月到2007.12月底吗? 夜班费是否也能按以上的时间补给我吗? |
律师: | 温明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5-04 00:00:00 |
回复内容: | 你04年2月与该物业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可以要求补交社保,若单位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存在加班主张加班工资。建议尽早申请仲裁维权,可电话或来所进一步详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