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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徐永芳 问询时间:2009-02-24 18:36:47
咨询标题:这样的劳动关系成立吗?
咨询内容:2007年我到公司应聘厨师,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按照公司定的标准买菜并烧好,每月工作26天。还发了工作卡注明工作岗位厨房。到2009年1月止未签劳动合同。发工资时注明“厨师某月工资多少,补贴多少。”现在公司以承包为由解除,请问公司这样有法可依吗?

律师: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回答时间:2009-02-25 00:00:00
回复内容: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补偿或者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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