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答 | |||
咨 询 人: | 徐永芳 | 问询时间: | 2009-02-24 18:36:47 |
咨询标题: | 这样的劳动关系成立吗? | ||
咨询内容: | 2007年我到公司应聘厨师,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按照公司定的标准买菜并烧好,每月工作26天。还发了工作卡注明工作岗位厨房。到2009年1月止未签劳动合同。发工资时注明“厨师某月工资多少,补贴多少。”现在公司以承包为由解除,请问公司这样有法可依吗? |
律师: | 钱剑娥 >>查看律师简介 | 回答时间: | 2009-02-25 00:00:00 |
回复内容: | 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补偿或者恢复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