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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劳动争议特别规定

阅读次数:5753  发表时间:2012-03-29 11:37:14

   

一、外国籍员工就业特别规定:

1、外国籍员工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2、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无犯罪记录;

  ()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3、外国人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4、没有取得就业证的外国人的劳动争议的处理

由于取得就业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前提条件,若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给外国籍的员工取得就业证但却仍然聘雇的,若发生劳动争议,外籍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立案处理,法院会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判决。

二、港、澳、台人员就业特别规定:

1、港、澳、台员工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1日起1231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港、澳、台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的条件:

(一)年龄18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港、澳、台人在中国内地就业的流程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用人单位为港、澳、台人员办理了就业证后,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应和聘雇台、港、澳人员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   没有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的劳动争议的处理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也就是说,若用人单位雇聘了台、港、澳人员,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为其办理就业证,这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应该接受惩罚,但是劳动关系依然成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若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却仍然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也就是说通常还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更多内容请参看网站的“涉外劳务”专题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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