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105 发表时间:2017-03-15 15:28:17
上海法治报 2016-09-13 00:34 [摘要] 亲生女儿对父亲身患肝癌不问不顾,而远在太原的侄子却来沪对叔叔悉心照料。叔叔死亡前三天写下遗嘱,将房产留给侄子而没有留给女儿。日前,宝山法院判决该遗嘱有效,侄子获得房产继承权。
被继承人王某曾有两段各维持了十多年的婚姻,与第一任妻子生有一个女儿,1994年的时候经法院调解离婚。随后第二任妻子与之结婚时也是再婚,并带有一女儿,直至2009年2月,双方又协议离婚,之后王某没有再婚,他的名下有套位于宝山区宝林九村的房屋。 2015年9月,王某患肝癌住院,因与亲生女儿关系僵化,唯一能照顾他生活的女儿并不关心他,远在太原的侄子王先生却赶来上海日夜陪伴。10月4日,王先生与叔叔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叔叔王某将他名下的这套房屋赠与给侄子王先生,而这一切,王先生当日还进行了录像。10月16日,王某手术前又立下遗嘱,表示将房产和存款均遗赠给侄子王先生,让侄子为他养老送终。对王某立遗嘱的过程,侄子也全程进行了录像。三天后,王某死亡。 今年3月,王先生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系争房屋归自己所有。庭审中,第二任妻子的女儿程小姐证实,原告提供的视频中立遗嘱人是王某本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完全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王先生的亲生女儿王小姐辩称,自己与王某的父女关系一直不错。此次父亲王某入院,先是由自己在照顾,后因精力不济,才通知原告来上海照顾。原告到上海后就拿走了父亲王某的身份证件,并阻止被告再去探望。原告提供的视频中疑点多多,遗嘱内容上也仅写将房产和存款给予原告,并未写具体的门牌号码,因此该遗赠行为无效,系争房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经过二次庭审后法庭认为,原告提交遗嘱及视频各一份,可以证明王某立下遗嘱将系争房屋及存款遗赠给原告王先生所有。被告王小姐无法证明王某在立遗嘱时意识不清,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视频存在剪辑。而原告提供的视频显示,王某在书写遗嘱时坐在床边,神情正常,并无异样,可看出他是自愿书写遗嘱,并未受到他人的胁迫。因此,王某即使按照他人事先准备的内容抄写了遗嘱,该内容亦是得到王某本人的认可,是真实意思表示。况且,法律也并未禁止自书遗嘱时按照事先准备的内容抄写。 法院判定被继承人王某于2015年10月16日在医院所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遗嘱,予以确认。被告王小姐辩称自书遗嘱需要有见证人,《继承法》对于自书遗嘱并无相关规定,因此法院不予采纳。(转载)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房产部:021-530238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