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次数:2399 发表时间:2017-03-21 16:27:25
1、未购买并办理产权证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和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2、公民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如何处理 1)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人户名的,出租人应该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 2)公房承租人死亡,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形 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婚姻部:021-530238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