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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阅读次数:2190  发表时间:2017-05-03 16:44:54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诺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以保证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形式存在。

2002年上海闵行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婚姻法》修改后的第一起“忠诚协议”案例,引起很多争议。其后,全国各地法院都有判决支持的判例。目前,法学理论界有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

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中,审判机关对忠诚协议的效力发生了变化。上海市高级法院经过讨论做出了规定,已经明确了忠诚协议是一种道德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婚姻部:021-53023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