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5日 星期日

-
特别推荐
-
-
站内公告
-
|
 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 信息详细页
三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劳动关系篇 |
阅读次数:1189 发表时间:2014-04-16 11:56:52 『关闭窗口』 |
Q:女职工“三期”是不是“免死金牌”?
A:不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Q:用人单位能否以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为由,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A:不可以,劳动权是公民生存的基础,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计划生育属于国家的一种政策,职工违法计划生育法规,应承担行政上的法律责任,可以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限制劳动权。
Q:合同终止后发现怀孕,劳动关系能否恢复?
A:可以。实践当中可能发生女职工在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知道自己在合同期内怀孕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法条原意在于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时发生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事实时即不可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在于何时发现。
Q:三期女职工为保胎需要向公司请病假,应履行哪些请假手续?
A:怀孕女职工需向公司提供就诊记录、病历卡、病情证明单、医疗费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司对女职工的病假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同时,用人单位应多关心,关爱怀孕女职工的健康。
钱剑娥律师/上海君拓律所 |
| |
|
版权所有@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电话:021-53015070,53023856,53021065,33130535
传真:021-53021065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159号友谊时代大厦1102室(靠近雅安路)
注:未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同意 不得转载本网站所有信息
沪ICP备08001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