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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直接解除不能胜任的员工? |
阅读次数:3091 发表时间:2010-04-13 13:33:44 『关闭窗口』 |
刊登在2010年4月10日 《劳动报》劳权周刊 撰稿人:钱剑娥律师
劳权周刊:
我公司的一名物流部主管最近工作业绩表现不佳,而且经常遭到客户的投诉,他的顶头上司对他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态度也及不满意,虽然给予他多次改正的机会,但是收效甚微。现在公司的人事在做一次较大的调整,公司决定解除他的劳动关系,要求我们人力资源部立即操作。我认为直接解雇员工似乎不妥,希望得到你的指点。请问,公司能以该物流主管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解除他的劳动关系?如果能的话,需要注意一些什么事项?
David
David:
你公司不能以该物流主管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直接解除其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要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话,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要有证据证明该劳动者不能胜任现在的本职工作,其次要对该不胜任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换岗,再次是在经培训或者换岗后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仍不能胜任工作。这三个条件中的最关键的问题是必须有证据证明前后两次该劳动者均不能胜任工作,要解决证据这个问题就需要对劳动者设定岗位职责,有了具体的考核标准才能作出客观的评价,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在事后处理员工时真正“有法可依”。而根据你的来信来看,你公司的该物流部主管只是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公司并没有在其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培训或者换岗,其实就算是进行了培训或换岗,还得要进一步证明其仍不能胜任工作。因此,你公司现在不能直接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关系,若解除的话则需要承担违法解除的用工成本。
另外需要提醒你的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本人或者支付其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同时需要根据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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