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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王佳 | 问询时间: | 2009-01-13 14:45:36 |
| 咨询标题: | 关于经济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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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律师:你好!
我和公司的合同是从2008年1月到2009年12月,在2008年3月中旬被派到宝山区的一个零售网点工作,然后到了12月底由于销售不好,被开门了。公司要解除我,我也同意解除,但是一咨询要赔我三个月的补偿,公司就不肯了,就安排了其他岗位叫我做,还降了我1000元。公司说如果不做就自己辞职。请问:公司这样做对不对,?如果真是我自己辞职了,还有三个月的赔偿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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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徐智强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单位的做法属于单方面调岗并降薪,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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