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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祝敏彧 | 问询时间: | 2009-01-09 14:37:23 |
| 咨询标题: | 有关劳动合同解除后的赔偿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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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与2008年12月31日与上海胜康斯米克房产投资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不续约),原先与公司总经理谈赔偿之事的时候,其口头答应说会有1个月的工资加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与2009年1月8日我被告知去公司拿钱的时候,其又违背了当初的约定,说公司没有这样的先例只能赔偿1个月的工资!不知道我还能不能拿到那半个月的补偿金呢?(会谈时的录音都有,总经理也承认说过,但是她说她说错了,公司没办法给我多于的部分只能说抱歉) | ||
| 律师姓名: | 钱剑娥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合同到期不续约,你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单位同意给你一个半月工资的补偿的话,可以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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