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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张春梅 | 问询时间: | 2008-12-11 15:45:10 |
| 咨询标题: | 能否得到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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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是06年下半年和公司签了半年合同,到了07年又签了一年合同,到08年签了两年,合同日期是08年1月1日到09年12月31日。在08年4月左右我被派到其他地方去工作,因为效益不好,到12月底关门了。回到本公司,人事主管说公司已经没有我要做的工作了,合同也自动解除了,但可以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请问:公司这样是不是属于违法?我应该拿到多少的赔偿? | ||
| 律师姓名: | 钱剑娥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按照你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若没有解除的法定理由,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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