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年法律顾问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劳动专项顾问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法律风险检测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劳动用工培训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员工手册制定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劳动合同制定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 裁员方案设计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服务专线:021-53015070
- 站内公告
-
| >> 返回列表页 |
|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赵志敏 | 问询时间: | 2008-12-04 12:00:55 |
| 咨询标题: | 关于加班工资 |
||
| 咨询内容: | 我单位与一名外劳力在07年8月-08年2月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工资1500元,同时合同上写明单位实行40小时工时制。但工资条上显示为基本工资1100元+加班工资400元。因为在上班前和该员工口头约定每周工作48小时,其中40小时为标准工时制,8小时为加班。08年3月后签新合同就没问题了。员工现辞职要追索07.8-08.2的加班工资。问:1.是否应当给 2.他的要求过仲裁/法院的时效吗? | ||
| 律师姓名: | 温明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没过时效,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要看证据材料。 | ||
版权所有@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 电话:021-53015070,53023856,53021065,33130535
传真:021-53021065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159号友谊时代大厦1102室(靠近雅安路)
注:未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同意 不得转载本网站所有信息 沪ICP备08001716号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159号友谊时代大厦1102室(靠近雅安路)
注:未经“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同意 不得转载本网站所有信息 沪ICP备080017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