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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回答 | |||
| 咨 询 人: | 余光华 | 问询时间: | 2008-12-03 20:12:44 |
| 咨询标题: | 杨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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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你好,我是2008年7月21提出辞职,要求公司2008年7月31让我离职。当时我提出辞职公司老板不高兴,但是答应我可以让我尽快离职的。随后8月份我因脚纽伤,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一个月,当时我在8月1日有打老板手机,他不肯接电话,随后9月3日到公司去交了病假单,请问一下,现在公司说要开除我他们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病假是8-1至8-31,12-2通过仲裁时我才知道开除,而且我拿到的劳动手册和退工单上面根本就没有开除。这说明是事先,还是事后?开除要如何通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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