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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何先生 | 问询时间: | 2008-07-01 11:35:32 |
| 咨询标题: | 事实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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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是广州一家公司的员工,公司法人于2007年在上海成立一家新的公司,以原公司法人为股东成立,并让我负责新上海公司的业务处理,但并未签订新的上海公司劳动合同,也没有发放新公司的工资,现我手上有新公司的财务报销单据及一些可以证明我与新公司业务处理关系的证明,可否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新公司支付报酬??如果可以,请联系我,我将提交相关证据,委托贵事务所提请仲裁。 | ||
| 律师姓名: | 李军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首先搞清楚你的劳动关系在哪里,如果劳动关系在上海公司,则上海公司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你的劳动关系在广州公司,则无权;建议你直接电话咨询或预约律师面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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