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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马薇 | 问询时间: | 2008-11-28 8:45:31 |
| 咨询标题: | 生育保险金 名誉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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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供职于国外政府机构,机构人事由所在商务中心代管(有合同)。经公司主管批准(有邮件)我于年中开始休产假,在产假前及产假期间均未收到任何关于工资和生育保险金事宜通知。出院之后,根据院方告知我领取了生育保险金并按月领取了公司发放的全额工资。
商务中心于我产假结束后1月有余,突然告知需要退还保险金和工资重叠部分。我同意退还,但涉及到我个人名誉,因我需要向国外总部解释为何未在产假期间按时操作,所以要求商务中心出具正式文件及工资计算详单(税,四金等),说明因为中心过失未能按时结算,并给予我正式道歉函,请问主诉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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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姓名: | 李军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不合理。不涉及名誉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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