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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解答 | |||
| 咨 询 人: | lhh | 问询时间: | 2008-11-15 17:40:40 |
| 咨询标题: | 公司以不胜任为由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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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内容: | 我是从2006年12月到这家公司,2007年12月签了第二次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今年9月25日,公司已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接触与我的劳动关系,现我已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经济赔偿5个月工资及在此工作期间的加班费。请问就上述两个申请要求我该提供哪些证明资料?请帮详细解答。 | ||
| 律师姓名: | 徐智强 | 联系方式: | 详细信息 |
| 回复解答: | 对于公共不能胜任工作的举证责任在单位。员工要求加班则需要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明。
咨询电话:1381880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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